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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师范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处级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9-1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我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处级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客观公正原则;
(三) 注重实绩原则;
(四) 群众公认原则。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五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考核组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任职前考核按《漳州师范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每届处级班子和处级干部任期为三年,任期内对处级班子第一、二年度进行届中考核,第三年进行任期届末考核。对处级干部的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三章  定期考核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定期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处级领导班子考核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工作中坚持党性原则、执行政策和学校各项学习制度的情况。
    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学校党委、行政工作部署及全局观念、议事制度、决策程序、班子成员团结协调配合的状况。
    3、廉政建设、民主求实作风、联系群众、全心全意服务基层的状况。
4、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三年工作目标任务、任期内学校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年度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与工作业绩。
(二)处级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处级干部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要考核干部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工作表现主要是指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效率、工作纪律和事业心、责任感、积极性和团结协作情况等;工作实绩主要是指分管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工作措施、工作质量、实际成效等,重点是当年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工作计划和本部门工作计划所列重点工作和计划的执行情况与工作业绩。
第九条 定期考核的等级与标准
    (一)考核等级
    1、处级领导班子考核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
    2、处级干部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二)考核标准
    1、处级领导班子考核标准
    (1)好的标准
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中能认真地坚持党性原则、执行政策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校党委、校行政工作布署,全局观念强,议事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完善并认真执行,班子成员能很好地团结、协调和配合工作;能很好地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有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开拓创新的实干精神,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领导班子经考核达到上述标准,民主测评优秀票和较好票得票率之和超过90%,且优秀票得票率超过65%,可评定为好。
(2)较好的标准
能较好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中能较好地坚持党性原则、执行政策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校党委、校行政工作意见,有较强的全局观念、议事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较完善,班子成员能团结、协调和配合工作;能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工作实绩较好,清正廉洁。领导班子经考核达到上述标准,民主测评优秀票和较好票得票率之和达到70%以上(含70%),可评定为较好。
(3)一般的标准
领导班子考核存在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一般等级:
基本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但工作中坚持党性原则、执行政策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一般;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校党委、校行政工作意见不够坚决有力,全局观念较弱、议事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不够完善,班子成员在团结、协调和配合工作方面较一般;不能很好地联系群众、为基层服务,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情况一般;民主测评中较好以上得票率达不到70%,差的得票率不超过30%,可评定为一般。
(4)差的标准
领导班子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差等级:
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中坚持党性原则、执行政策和校党委、校行政工作意见不力;全局观念较差,不能很好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不完善,班子成员不能较好地团结、协调和配合工作;群众观念、为基层服务意识较差,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情况较差;民主测评中差的得票率超过30%,应评定为差。
    2、处级领导干部考核标准
(1)优秀等级的标准
    思想政治素质高,政治理论学习积极主动,组织领导能力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经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并且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得票率之和不低于90%,其中优秀票得票率不低于65%的可评定为优秀。
(2)称职等级的标准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能较好地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工作实绩比较突出,能做到廉洁自律。经考核符合以上标准并且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得票率之和不低于70%的可评定为称职。
    (3)基本称职等级的标准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不突出,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经考核并且民主测评称职以上票得票率达不到70%和不称职票得票率不超过30%的可评定为基本称职。
(4)不称职等级的标准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级:
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的;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做为,出现较大事故或造成较大损失的。经考核并且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30%的应评定为不称职。
第十条 定期考核的程序
(一)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处级干部现实表现;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处级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根据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要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填写民主测评票。
对处级领导班子和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的对象为:党政班子全体成员、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学生代表。
对机关和教辅单位处级干部的民主测评参加对象为:本部门全体人员、所属党总支和党支部代表、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代表。
    (二)评定考核结果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考核,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学校考核组经过汇总整理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意见,报校党委审定。
(三)反馈考核结果
学校各分管领导会同党委组织部将考核结果实事求是地、严肃地向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定期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处级干部的考核等级可以作为人事处安排的全校年度考核的依据,也可作为校内有关津贴考核发放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从考核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被评定为基本称职者不能提拔使用。
(三)根据《漳州师范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干部,采取谈话提醒的形式,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进;对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经校党委研究后,根据实际情况解聘、免除现任职务、降职使用或调离本工作岗位。
(四)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处级领导班子,予以通报表扬。对较差的班子提出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进行。由学校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牵头组织并成立相应的考核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漳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表一:校处级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评价要点
附表二:校处级干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评价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