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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党费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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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总支部: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党费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06]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06]91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若干意见》(漳委组综[2007]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党费收缴
1、明确党费收缴标准。
⑴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固定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
等级工资和固定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是指年功性或按月发放的固定补贴。
参照上述标准,我院党费的计算基数为:职务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四项之和。
⑵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⑶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交纳党费。每月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按月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的0.5%交纳党费;每月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在400元以上者,按月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的1%交纳党费
⑷学生党员每月至少交纳党费5角。
⑸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可以少交或免交。
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⑺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⑻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⑼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⑽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⑾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2、建立党费信息库。对有固定收入的党员,由党组织核定应交纳党费的基数;对没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党组织要与本人核对收入后,认真核定应交纳党费的基数。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基层党组织核定后党员应交纳党费的基数,建立初始党费信息库,并将初始党费信息库交给党总支参照执行。党费信息库包括党员交纳党费信息库和党组织上缴党费信息库。具体为:
⑴党支部在初始党费信息库的基础上,建立本支部党员交纳党费信息库,并根据党员因职务职称等变动而引起的收入变化,及时进行更新,负责做好信息库维护工作。
⑵党总支部根据党支部上报并经审定后的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建立党员交纳党费信息库和党支部上缴党费信息库。
⑶党委组织部根据党总支部核定的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建立全院党员交纳党费信息库和党总支上缴党费信息库。
3、规范党费收缴手续。党费收缴工作要做到专人负责,任务明确,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各党支部应将党员交纳的党费及时全额逐级上缴,不得截留。党委组织部在向下级党组织收缴党费时应开具《党费收据》,做到往来凭证齐全、规范,上缴金额与清单相符。具体为:
⑴各党支部在收取党费时,应填写《党费证》和《上交党费清单》,如实登记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并及时将党员交纳的党费全额向党总支上缴,上缴时应附《上交党费清单》(收款单位联)。
⑵党总支部在向下级党组织收缴党费时应开具《党费收据》,并将下级党组织缴纳的党费全额上缴院党委组织部,上缴时应附上《党支部上缴党费清单》。
⑶党委组织部在向下级党组织收缴党费时应开具《党费收据》,并将下级党组织缴纳的党费按30%的比例一年分两次向市委组织部上缴党费。即:1月初上缴上一年度下半年的党费,7月初上缴当年度上半年党费。
4、建立党费公示和通报制度。各级党组织必须定期公示和通报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监督,确保党费收、缴一致。具体为:
⑴党支部应按季度公布党员交纳党费的《上交党费清单》和上级党组织开具的《党费收据》。
⑵各党总支部应按季度公布下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的《党支部上缴党费清单》和院组织部相应开具的《党费收据》。
⑶党委组织部每半年一次公布各党总支部上缴党费情况的上缴党费清单和上级党委组织部相应开具的《党费收据》。同时至少每半年一次通报各党总支党费收缴情况。
5、建立党费核对制度。各级党组织应及时核对党费收缴情况,确保党费收缴、下拨准确无误。党委组织部应半年一次与下级党组织核对党费上缴和下拨情况。核对时,应注意核对离退休党支部上缴的党费。
二、党费管理
党费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级党组织要认真选配党费管理人员,并逐级上报备案。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并及时上报备案。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对党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党费管理人员要做好党费日记账,确保账款相符。要按照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将党费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党费清单、收据、回拨凭证等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要加强对使用党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验收、保管、领用、报废等制度。要规范党费票据和凭证,统一使用漳州市委组织部印制的《党费收据》和《党费清单》。
三、党费使用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1、规范党费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⑴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入党积极分子和新党员培训,提高党员素质的各类培训,从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党务工作者培训,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活动试点和探索性工作。
⑵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主要用于购买下发党员培训教材,订阅党员学习及辅导材料,购置电教设备。
⑶表彰先进。主要用于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表彰和宣传。
⑷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主要用于补助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困难的党员和受灾党员。党支部应将补助款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的监督。
2、严格党费使用审批制度。要明确审批权限,党费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党费开支必须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说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支出。《×××党费使用审批单》必须作为财务作账附件。
3、按规定回拨党费。
党委组织部将党支部上缴的党费按一定的比例回拨,其中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回拨,其它按30%的比例回拨。每年1月回拨上一年度党费。
回拨的党费,必须严格使用,其中回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费,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经费,不得挪为他用。
四、党费检查和报告
1、加强党费监督检查。党委组织部要建立检查通报制度,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同时要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抽查,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建立党费报告制度。院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党费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⑴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并报告上级党组织。
⑵各党总支部要在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3、严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1、党员交纳党费信息采集表
2、党支部上缴党费信息采集表
3、党总支部上缴党费信息采集表
4、党支部上缴党费清单
5、×××党费使用审批单
 
 
漳州师院党委组织部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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