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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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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工作,保证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国(境)指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办理私人业务的出国(境)行为,主要包括探亲、访友、旅游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或以学习为主要目的,赴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以及学术交流等提升个人业务能力的出国(境)活动。其中,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否则按请事假报批后方可办理。其中寒假期间,科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需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部门的校领导及外事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申请,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安排在暑假。

第一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及证件管理

第一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应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为前提。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系统中已报备的人员,特别是副科级(含)以上职务、副高级(含)以上职称、财务及机要、保密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人需到校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外办”) 网站下载并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因私出国(境)申办护照(通行证)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目的、时限、前往国家(地区)、经费来源等。

第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系统中已报备的人员,特别是副科级(含)以上职务、副高级(含)以上职称、财务及机要、保密人员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需到校外办网站下载并填写闽南师范大学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政、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到校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校组织部”)或人事处、科研处、保卫处、离退休干部处、校外办等相关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并上报部门和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副科级(含)以上职务和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凭审批同意的《闽南师范大学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复印件,方可到校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领证手续,副处级(含)以上职务人员须同时办理好请假手续。

第四条 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再次出国(境)前须按本规定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出访人员必须在其回国之日起5日内(以我边防加盖在护照、通行证上的入境之日起计算)将其所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交还校组织部或人事处。

第六条 办妥因私出国(境)证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上交相关部门分类保管,副科级(含)以上职务人员证件交由组织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系统中已报备人员证件,交由人事处保管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或个人要严格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4.因妨害国()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5.纪检监察部门、保卫或保密部门正在调查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6.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高校在职厅级领导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申请出国(境)的,除了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外,还须征得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高校离退休厅级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可酌情予以批准。到龄免职但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校厅级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原则上办理离退休手续后予以批准。

高校离退休厅级领导干部的普通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需上交学校组织部保管,因私申请出国()必须提交校党委会讨论,同意后上报经省委组织部审批,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处级干部退休三年后可退回其普通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同时取消在国家工作人员系统中的报备

第二章 外事纪律

第九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的,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或个人因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审核(查)手续,造成国家利益或单位、部门工作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凡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的,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由校外办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遵守和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和风俗习惯,要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树立良好的形象。

十三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对教学、科研、生产中规定有保密级事项的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的批准,不得带出国(境)外进行交流,以保护学校知识产权。

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在国(境)外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外办负责解释,自20171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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