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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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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我校建设发展,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科级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我校全面贯彻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中央有关干部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三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和思想素质。认真学习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政治责任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比较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教育管理,努力为学校改革、发展贡献力量、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同本单位、本岗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教育管理能力和实践经验,有胜任本职岗位所需要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

(五)能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勤政务实,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坚持原则,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为人正派,办事公正。

(六)有民主作风,有大局意识和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条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任职二年以上;提任副科级职务,必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后到校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任职年限可适度放宽。

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因工作需要也可直接提任正科级职务。

(三)提任科级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身心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提任科级党务职务的,必须有三年以上党龄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

第五条  科级干部原则上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工作实绩特别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

第三章  选拔任用办法及程序

   第六条  动议。

(一)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现有科级岗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七条  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由校党委委托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

(一)组织考核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在推荐人选所在单位进行,竞争上岗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在用人单位和所在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当扩大推荐范围。

(二)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院(系)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以院(系)为基本单位,参加的人员范围是:院(系)党政领导、院(系)党委(党总支)委员、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院长助理、系(所、室、中心)负责人、教师代表。

(四)机关、教辅单位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以各部处为基本单位,参加人员为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和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人员较少的单位或因工作需要也可扩大至有关单位人员。

(五)党委组织部将民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校纪委领导汇报,并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八条  组织考察。由校党委组织部成立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一)考察工作程序为:1、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2、发布干部考察预告;3、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查阅档案和资料等;4、汇总形成考察材料;5、向校党委组织部汇报。

(二)考察对象为院(系)的人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会议推荐参加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考察对象为学校党政工作部门、教辅单位的人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会议推荐参加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四)考察拟提任科级干部人选,应就考察对象遵守党风廉政规定情况,书面征求校纪委意见。考察对象按规定参加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并撰写廉政对照检查材料。

(五)校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拟任人选,报请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任职。拟任人选经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如无异议,不再提交校党委会研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任前谈话,由校党委组织部行文任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含)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四章  交流轮岗和回避

第十一条  鼓励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加强培养性干部交流。党政管理岗位的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满 8 年的,原则上应该轮岗。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科级岗位,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科级干部任职不满一年原则上不调动调岗。

第十二条 交流轮岗的形式和组织。

(一)交流轮岗采取组织调配和个人报名相结合的形式,分批分期有计划地进行。达到轮岗条件的科级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安排轮岗时间。

(二)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授权校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科级干部轮岗可以校内跨单位交流任职,也可以在本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交流任职。

跨单位或部门岗位调整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提交报告,且调入单位或部门同意,并经调入、调出单位或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提交校党委会研究。

本单位或部门内岗位调整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提交报告,并经本单位或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提交校党委会研究。

(四)因工作需要,校党委组织部可以根据本规定,提出调整科级干部任职,报校党委研究。

第十三条  干部的回避制度

(一)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校内同一机关部处和院()任职或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二)学校组织部门在考核、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章  免职、辞职和降职

第十四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或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请假逾期未归的;

(四)转入教学科研等其他岗位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五条  科级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提交校党委会研究。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二)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其表现明显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应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三)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在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科级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  科级党员干部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的科级干部,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干部,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九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事项,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委《关于深入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党委会研究干部工作时,纪委负责人必须参加。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委、纪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群众来信、来访、申诉、举报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及时反馈。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研究干部任免时,会议记录人应对干部任免的讨论决定及表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并对记录材料负责。会议结束后,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党委书记签发。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201639日印发的《闽南师范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同时废止。实施后与上级规定有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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