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考核对象
第一条 二级教学单位领导班子。
第二条 全体中层干部。新提拔任职的中层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学年度考核;轮岗任职的中层干部,在现工作单位接受学年度考核并要求报告轮岗前一学期有关工作情况。
对外出学习、挂职锻炼、当年离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或者提任中层领导职务未满六个月的,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考核本学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和二级单位考核指标体系、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详见《闽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学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闽南师委〔2015〕128号)。
第四条 中层干部主要考核本学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作风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撰写工作总结和述职述廉报告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撰写领导班子学年度工作总结。
中层干部对照考核内容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认真总结本学年度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各项任务情况,是否出现事故情况,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提出今后工作思路与改进措施,要求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突出优势、突出改革创新,尤其是要说明哪些工作在全校、全省以及全国的影响和成效。二级党组织书记要将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本单位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
工作总结和述职述廉报告应采取一定形式在本单位内部公布,并送有关部门及人员,电子版报送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监审处)。
第六条 民主测评
(一)测评方式及具体操作规程,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进行测评。
(三)中层干部由下列三类人员进行测评:
第一,本单位教职工。二级院系由被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工进行测评;机关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学年度和聘任期考核办法》第七条的范围合并测评。
第二,相关单位人员。管理服务部门中层干部由二级学院(系)、教辅单位和直属创新平台负责人进行测评;二级学院(系)、教辅单位和直属创新平台中层干部由管理服务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测评。
第三,校领导。由校领导对所有中层干部进行测评。
第七条 汇总民主测评结果
测评结束后,由党委组织部对民主测评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折算汇总。
(一)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中层干部民主测评折算比例:
本单位教职工测评占60%,相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各占20%。
(二)管理服务部门、教辅单位中层干部的民主测评折算比例为:本单位教职工测评占30%,相关单位人员测评占30%,校领导测评占40%。
(三)成绩折算方式为:优秀95分,称职80分,基本称职65分,不称职50分,弃权不计成绩。但若弃权票超过30%,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测评成绩=95×优秀率+80×称职率+65×基本称职率+50×不称职率
(四)有附设岗中层干部最后成绩折算,二级学院附设岗中层干部总成绩=测评成绩×75%+附设岗成绩×25%。机关、教辅单位中层干部总成绩=测评成绩×85%+附设岗成绩×15%。无附设岗最终成绩等于测评成绩。
(五)党委组织部将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学年度测评结果提交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考核等级评定
第八条 领导班子学年度考核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不评定具体等级。
第九条 中层干部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十条 中层干部评为优秀等级的,其民主测评优秀票应达到80%以上且不称职票在10%以下;
对不称职票超过10%、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应评为不称职等级。
对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之和超过50%,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等级。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级的,按不称职处理。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当年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1、在维稳、保密、治安和安全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2、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3、所在单位或个人在本学年工作没有取得重要成绩或没有受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表扬或经验推介等;4、目标考核分数在59分以下的;5、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况。
中层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学年度考核结果按省纪委有关规定执行,视情节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中层干部在最后总成绩直接加分或扣分。
(一)二级单位目标考核达到95分以上,可加2分;
(二)所在单位或个人在本学年工作取得重要成绩或受省级以上表彰、表扬或经验推介等,经考核组认定,可酌情加2至5分;
(三)加分总分不超过5分;
(四)出现第十一条款中的1、2种情况,可分别扣1至5分;扣分总数不超过5分。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汇总各单位考核等级意见,中层干部考核等级评定意见提交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议,报校党委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在学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70%或者总体评价差得票率超过30%,其党政负责人需向校党委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方案。校党委对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级的,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被评定为不称职等级的,应视情形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优秀比例不超过15%。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考核结果由校党委研究,用一定的形式公开。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如需进行年度考核,参照此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闽南师范大学中层干部学年度考核细化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