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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党费收缴和使用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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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党费工作的若干意见》(漳师委组〔2007〕12号)精神,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费收缴和使用工作,现结合我院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党费收缴方面
(一)我院党费的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地区补贴、省级补助等六项之和(税后)。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我院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不少于0.2元。
     二、党费使用方面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严格党费使用审批制度。
学校留存党费的使用:使用学校留存党费前需经组织部部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统一填写《漳州师院党费使用审批单》(必须作为财务报销做账的附件),使用万元以上的党费由校分管领导审批,万元以下由组织部长审批。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入账。
返拨各党总支党费的使用:从2009年起,我院不再以现金形式向各党总支返拨党费,各党总支使用返拨党费前需经党总支或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统一填写《漳州师院党费使用审批单》(必须作为财务报销做账的附件),最后由各党总支书记审批。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按照审批权限经党总支书记、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入账。党费使用不得超过返拨党费的总额。
(四)党委组织部将各党总支上缴的党费按一定的比例返拨,其中离退休干部党总支上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返拨,其它按30%的比例返拨。每年1月返拨上一年度党费。
(五)返拨的党费,必须严格使用,不得挪为他用。
若以前对党费收缴和使用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附件:漳州师院党费使用审批单
 
 
 
                                                     漳州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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